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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性的法律適用

作者:曹曉靜律師 來源:hellomf.cn 時間:2021-09-07

案件情況

被繼承人王老太太于2015年12月在北京某公證處訂立公證遺囑,明確自己名下的房產由兩個女兒各繼承一半。由于大女兒照顧自己較多,2020年8月,王老太太又留下自書遺囑,決定在自己去世之后,房產由大女兒繼承。2021年5月,王老太太去世,兩個女兒就繼承房產問題發生爭議。

律師分析

《民法典》繼承編取消了于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,在民法典實施以后,再立遺囑的,應當以最后的遺囑為準,但是新舊法律銜接階段,會存在不同情形的法律適用的問題(以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為例):

1、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后,立有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的

對于該種情形,立遺囑以及去世的時間均是在《民法典》生效以后,因此應當適用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,按照該遺囑分配遺產。

2、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前立有公證遺囑,實施以后立有自書遺囑

在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后,立遺囑人以自書遺囑的方式,否定了之前的公證遺囑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》第23條的規定,應當適用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以時間在后的自書遺囑為準分配遺產。

3、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前立有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,在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后去世的

這種情形爭議性比較大,有兩種觀點:

一種觀點認為,兩份遺囑均形成于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前,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后,立遺囑人沒有再立遺囑,應當適用原《繼承法》的規定,公證遺囑有最高效力,不管其時間在前還是在后,都應當以公證遺囑為準。

另一種觀點認為,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均形成于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前,但是立遺囑人在《民法典》生效以后去世,應當適用《民法典》,理由是立遺囑人去世時繼承才發生,才涉及到遺囑繼承問題,此時《民法典》已經生效,應當適用《民法典》的規定。

筆者認可第二種觀點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規定: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,適用民法典的規定。對于上述情形適用新法還是舊法,關鍵在于對該規定中的“法律事實”如何解釋、認定,該“法律事實”是否發生在《民法典》施行之后。

法律事實,是指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各種事實,即發生權利的產生、消滅或者變更效力的各種事實。任何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、變更和消滅,都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。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,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、變更或者消滅,可能需要幾個法律事實。事件,是指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實,如人在死亡的同時,發生繼承法律關系;行為,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識的活動,如生前留有遺囑的行為,基于其意思表示,人為的改變其遺產的繼承方式,產生了相應的法律后果。

遺囑繼承的發生須有兩個法律事實具備:有效的遺囑行為和被繼承人死亡的事件,結合在一起,才能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關系。上述情形中,兩份遺囑形成與《民法典》生效之前,但是被繼承人死亡的事件發生在《民法典》生效之后,因此該法律事實一直持續到《民法典》生效,因此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,應當適用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即后立的自書遺囑能夠否定前面的公證遺囑。

4、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前立有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,在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前去世的

立遺囑以及去世的時間,均發生在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前,應當適用原《繼承法》,遺產繼承應當以公證遺囑為準。

律師結論

上述案例中,雖然兩份遺囑的訂立時間均發生在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前,但是被繼承人在《民法典》實施以后去世,其法律事實一直持續到《民法典》實施,因此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》第1條:“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,適用民法典的規定。”之規定,應當適用民法典,后立的自書遺囑否定了在前的公證遺囑,應當按照自書遺囑分割遺產,這也最大了限度的體現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。

相關法律規定

原《繼承法》第20條第3款:自書、代書、錄音、口頭遺囑,不得撤銷、變更公證遺囑。

 

《民法典》第1142條:……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后的遺囑為準。

 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》

第1條: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,適用民法典的規定。

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,適用當時的法律、司法解釋的規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
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,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,適用民法典的規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
第23條: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,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遺囑,其死亡后,因該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,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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